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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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1、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全方位的性别平等保障,并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和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措施。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在保障女性职工权益方面,进行了多项细节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张图片

2、我国劳动部门对于女职工适用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为我国境内所有的女性职工。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的工时制度,保障女职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条例规定,女职工在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后,应享有相应的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包括带薪年休假、病假、产假等,确保女职工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法律主观:《广东省实施〈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 孕期: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生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证明,安排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时间,并且不得安排从事影响胎儿健康的作业。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还明确了女职工权益的维护方式和救济途径。条例规定,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纠纷处理中的权益保障措施,确保女职工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是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广东省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享受奖励假等。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没有失效,只是与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标准执行,优于国家标准的条款,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难产产假按说广东省的标准,应该是增加30天产假的。“公司说不发绩效奖金和伙食补贴”,虽然这样的做法不合理,但是维权却很困难的。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什么起施行

1、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9年1月3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2、《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9年1月3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4、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心理健康等知识培训。鼓励用人单位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集团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1、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其他。

2、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细则。

3、法律客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细则规定如下: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1、具体如下: 孕期保护: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后,应当进行调整工作或者适当减轻劳动强度,不得从事对胎儿危害的作业。同时,女职工因怀孕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产假、医疗保障等权利。 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的,单位应当给予她们相应的产假和经济补助。

2、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武汉市2024年的产假规定包括产假时长为158天、享受与在岗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享受社会保险和医疗待遇等福利待遇,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产假延长政策。产假时长 根据武汉市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2024年享受的产假时长为158天。

4、法律客观:《湖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5、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五)对《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二条第四款“已婚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修改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