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公定力又被称为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
一般情况下,公定力又被叫作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一般是指,除非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否则行政行为一经发出,不管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变更或撤销,公民和其他组织都不能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应给予尊重。这种公定力是基于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旨在维护行政秩序的稳定和保障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不可变更、拘束和执行力的法律效果。这一制度设计是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首先,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意味着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被视为合法有效的,这有助于维护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1、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应给予尊重。这种公定力是基于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旨在维护行政秩序的稳定和保障公共利益。
2、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法律分析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的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3、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制度表现及其例外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制度表现及其例外如下: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公定力的特征 :(1)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均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及申诉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因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公定力具体表现:强制执行的公定力。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表现在两个方面: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不可争讼性,即当事人不得随意提起争议或诉讼。实质确定力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的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二)确定力 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其内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