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

优律 法律知识 3531 0

上海租赁房最新政策

上海租赁房最新政策如下:**章 总则**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上海市房屋租赁-第1张图片

上海租赁房继承最新政策如下:继承人的继承权得到保护。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自动延续,对继承人产生效力。租赁合同期限内,继承人享有与原承租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继承人必须在30日内进行登记。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五个新城范围内的,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可结合新城发展和职住平衡需要进一步优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法律主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 赡养 、 扶养 或 抚养 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申请者需要具有上海市户籍,或者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一定年限。此外,申请者需要在上海市有稳定的居住需求,例如,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条件较差等。

上海如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1、海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如下:准备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金发票等。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填写《上海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并将准备好的材料一并递交给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必须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带上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起到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办理。

3、上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地点是: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社区服务中心。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4、在上海租房子,是可以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办理备案登记是不需要手续费的。无论是否开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房东在收取房租时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房屋租赁办法

《上海市房屋租赁办法》于2016年5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户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物业服务内容及费用、房屋交付和退还、租赁保险等方面的具体条款。同时,出租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房屋信息。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法纳税。第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接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 (原则)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上海租赁房最新政策如下:**章 总则**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