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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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庐山山体和石钟山景区、长江--鄱阳湖水上景区、龙宫洞景区、浔阳景区、东林景区等外围景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1张图片

2、为维护旅游交通秩序,依据《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等相关规定,在换乘期间,山上景区对以下车辆实施交通管理措施:非庐山籍车辆(不含取得营运线路资质的客运车辆)禁止上山,乘客换乘上山。

3、可以的。依据《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庐山管理局研究同意,参照去年做法,庐山山上景区(南、北山园门内)继续实行部分时段旅游交通换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换乘时段为今年“五一”小长假、7月至8月以及“十一”假期。

4、实行上下山车辆数量控制。考虑到庐山山上景区交通环境承载压力,实行每日车辆保有量控制数5000辆,超过此数量,实行车辆一出一进或换乘上山。坚持让路于游客,八两个月每周周五至周日三天对九江籍车辆实现单双号限行;鼓励广大游客和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的原则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原则。根本目是为实现风景名胜资源永续利用,是为加大风景名胜区保护力度,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全面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风景名胜区就是为了对景区进行更好的保护和利用,***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原则。A项,风景名胜区应当具备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多重功能,对于风景名胜区保护,是基于其价值可为人们所利用,可以用来进行旅游开发、游览观光以及科学研究等活动。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审定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跨行政区域并且适合整体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省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遵守生态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土地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禁止开发建设破坏资源与环境的旅游项目和设施;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重点旅游线路沿线规划保护区内从事开山、建坟、砍伐、取水等破坏资源与环境的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西湖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8修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文物、宗教、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结合华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文件全文

1、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3、四)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选址、规模、体量、造型、色彩、装修等方面,都要保持与自然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 省、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规划,由隶属地方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有权批准其等级的领导机关审批,送上一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