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调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与土地出让金相关的项目,增设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项,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同时,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下增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款,反映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出让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范围,主要包括:政府以招标、协议、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适房等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更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特制定本办法。
调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与土地出让金相关的项目,增设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项,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同时,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下增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款,反映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安排。
根据国务院通知(国发[2004]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部分土地出让金被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以促进农业土地的开发和管理。为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管,现制定以下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土地出让金按照什么标准来收取,怎么规定的?
1、土地出让金的收费标准: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2、法律分析: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标准收取:委托土地估价机构的按评估价的40%收取;成交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按成交价的40%收取,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的按全部地价的40%收取;划拨土地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
3、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是由各地依据当地土地价值确定征收标准。一般依据房产所在地区参考价、房产使用剩余年限、房产的性质不同确定征收系数数。经常使用的计算出让金的方式:(1)出让金=房屋参考价格x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x征收系数;(2)出让金=基准地价x分摊土地面积x征收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