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1、第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行一次性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专项管理。第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并出具调查诊断结论证明。
2、八)完成预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八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第十三条 村公所和乡(镇)卫生院每年要定期对行政村卫生所的工作进行考核一至二次,并作出评价。对政治思想好,完成任务好,工作质量好的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医疗作风差,群众意见大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因不完成预防接种任务而造成传染病流行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
.一般反应:指由生物制品本身特性所引起的反应,系由制品性质所决定的。例如由死菌疫苗所引起某种程度的毒性反应。活菌、疫苗接种后造成相应病种的轻度症状,以及由制品特异或非特异抗原成分和它的附加物(吸附剂、防腐剂、培养基等)刺激所引起的局部和全身反应。
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的确认有异议,接种者或监护人可以向县(市、区)鉴定委员会申请,后者在接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出鉴定结论。如对结论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裁决。
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四条,预防接种若产生异常反应,需对受种者给予补偿时,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自2008年12月1日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1980年1月22日由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陕西省如何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由省、设区的市级医学会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确认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方应当在6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医学会提出申请,进行损害程度等级评定。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的分级判断标准参照原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分为四级:(一)一级:造成死亡、重度残疾。甲等:死亡。乙等:重要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三)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补助,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长补偿10年。每个病例残疾生活补助费=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年×损害等级系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损害等级系数为1递减至0.1,每等级相差10%。
4、三级丁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20%。三级戊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总金额上限的10%。(三)四级的一次性补偿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第十九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由省、设区的市级医学会负责。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确认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方应当在6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医学会提出申请,进行 损害程度等级评定。
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级甲等(死亡)病例,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按照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6周岁以下(含6周岁)死亡,补偿6年;6-18周岁(含18周岁)死亡,补偿10年;18周岁以上死亡,补偿15年。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程序一般包括申请与受理、调查与诊断、专家鉴定和鉴定结论等步骤。在申请与受理阶段,申请人需要向相关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调查与诊断阶段则是由专业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
受种者在接种后如出现疑似异常反应,应及时向接种单位或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会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委员会会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疫苗生产信息等,并进行现场勘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如因接种单位违规导致的损害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按照相关办法办理。疫苗质量问题或检验结果争议,需按照《药品管理法》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鉴定工作需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确保事实清晰、定性准确。
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何规定
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缴鉴定费。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程序一般包括申请与受理、调查与诊断、专家鉴定和鉴定结论等步骤。在申请与受理阶段,申请人需要向相关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调查与诊断阶段则是由专业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和鉴定,必须按照国家的明确规定执行。针对因异常反应造成的受种者伤害,如死亡、严重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会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来说,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因第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进行补偿,而第二类疫苗则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补偿费用。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执行。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非疫苗生产方、接种机构存在过错,而是因受种者自身特异体质在接种疫苗后出现了不良反应,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在预防接种过程中,一旦遇到严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和卫生人员需立即采取积极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部门会迅速派出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如果需要,会邀请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会诊,以确保诊断的准确性。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由什么成立
1、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所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
3、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调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