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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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1、条例概述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能够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制定的。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待遇、工伤认定、鉴定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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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意外伤害的、职业病、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上述不同的条件来认定工伤。

3、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通过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该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类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事务。

4、工伤保险费征缴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执行,要求用人单位为所有职工缴纳保险费,并提交职工名单给经办机构。管理部门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确保信息共享和统一处理系统。工伤保险基金存入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赔偿和资金不足情况。

5、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针对条例修订后的实施细节发布了苏人社函[2011]166号文件。

6、江苏省工伤保险赔偿项目需要根据工伤造成的后果分析,参考依据如下: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条例正文

1、工伤保险费征缴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执行,要求用人单位为所有职工缴纳保险费,并提交职工名单给经办机构。管理部门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确保信息共享和统一处理系统。工伤保险基金存入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赔偿和资金不足情况。

2、法律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4江苏省工伤赔偿需要哪些认定材料?

1、江苏省工伤赔偿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等材料,这些都需要个人进行提前准备。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等。

3、-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文件。- 社保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工伤认定:- 认定过程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简易案件可在15日内处理。- 即便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也需承担责任。

4、所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证明。社保部门处理时限:受理申请后15日内审核,材料不全需告知补正,补正材料后再1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工伤认定材料:必备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和诊断证明。社保部门在收到并受理申请后,会在15天内给出初步决定,60天内完成最终认定。 工伤认定原则:明确的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基石,除非涉及违法转包,否则此原则不可动摇。 工伤认定决定:如对认定决定不满,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江苏)

1、十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十七)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因死亡或失踪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八)工伤职工离职或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待遇。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1年1月1日后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旧政策有冲突的按新意见执行,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以上意见于2011年4月14日发布,确保了新老条例的平稳过渡。

3、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相关要求(一)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61841元执行。(二)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