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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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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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3、第一条: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组成和内容。第二条: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构成。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是1年,但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范和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事项。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法律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组成和内容。第二条: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构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3 保险定义: 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4 监管管理部门: 规定了负责该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机构。第二章 投保 1 主体: 明确了强制保险业务的办理主体和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1、第一条: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组成和内容。第二条: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构成。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3、法律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强制保险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用于对第三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该保险的责任限额由国家规定。

4、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