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预售拟出新规!有哪些变化?
1、变化一:及时足额首付款等先监管保护后网签 拟将现行的入账流程调整为先监管保护后网签。征求意见稿提出,项目预售过程中,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等购房款应由购房人账户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转存入其它账户。
2、《办法》提出,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可由各区根据企业信用水平、经营状况、交付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较此前大幅提高了43%。《办法》还明确银行在支付预售资金前,属地主管部门要进行现场查勘或通过市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核验工程进度,进一步强化了属地在资金支取管理上的监督责任。
3、完善修改后的《通知》依然保持了五部分15条的结构,包括: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推广、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压实开发企业主体责任、其他等五部分内容。 (一)设置交付样板间。
4、市房管局要求开发商将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经备案后,每套房屋的拟售价格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最高限价,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卖房时不得超过这个价格。如果预售方案里的房屋信息、价格等要发生变更,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5、北京二套房银行认定标准: 购房人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果在房产登记出已登记一套住房的,贷款购买住房为二套房。 借款人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再次申请贷款住房的为二套房。 银行工作人员调查借款人已经有一套住房的,再次购买住房为二套房。
北京新建商品房销售新规征求意见:样板间须所见即所得
1、月8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涉及样板间“所见即所得”、热销情况采取公证摇号销售、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内容。
2、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对于热销项目,开发商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
3、此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对《关于进步一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8月16日,北京市住建委对其内容进一步完善修改后正式印发。通知明确要求,新建商品房交付样板间要做到“三个一致”,同时对销售人员提出了“四严禁”。
商品房销售新规征意见:样板间须所见即所得
1、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对于热销项目,开发商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
2、月8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涉及样板间“所见即所得”、热销情况采取公证摇号销售、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内容。
3、此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对《关于进步一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8月16日,北京市住建委对其内容进一步完善修改后正式印发。通知明确要求,新建商品房交付样板间要做到“三个一致”,同时对销售人员提出了“四严禁”。
4、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制作的交付标准样板房作为房屋交付依据,在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3个月后方可拆除或交付买受人。
5、二是对样板房的设置标准提出要求。《规定》要求房屋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展示内容保持一致。同时,为减少资源浪费,***真实展现房屋户型、结构及尺寸、公共部位和施工质量等,鼓励企业在实体楼内设置样板房。三是对绿化、园林等景观的展示提出要求。
北京预售许可证新规出台!**可按楼栋办理
《通知》显示,商品住房项目(含共有产权住房,下同)可按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分套(间)申请。地下可售仓储、车位等可单独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按预售许可范围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对已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不重复监管。
商品住房项目(含共有产权住房,下同)可按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分套(间)申请。地下可售仓储、车位等可单独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按预售许可范围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对已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不重复监管。
而汕头市住建局则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预售款;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将监管账户用于收取预售款。同时对于开发商可提取的具体额度也作出明确要求。
对于前期已经出现延期交付情况的楼盘,要加强监管,区别情况处置,情况严重的,可采取要求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楼栋暂缓建设等措施保交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