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31日发布的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形式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的修订旨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在2006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五十八 号公布。新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分工,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降低银行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制定银行监管法律的一般经验来看,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加强监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6、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章中,规定了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指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职责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这些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授权范围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对于监管人员的要求,第九条强调了他们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胜任其职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金融活动,包括货币信贷、信用委托、各种保险,以及国内外汇兑往来等业务,其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均须按暂行规定执行。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管理的主管机关。
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十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十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是《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银行的一种暂行条例。该条例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在第二章第五条里首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的统一管理,保证发行基金调拨业务的正常运行,保障库房、库款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在部分地区设立总行重点库(以下简称重点库)。
第四,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行政上不是隶属关系,但在业务上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进行管理,加强金融监督;第五,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并规定财政性存款归中国人民银行支配使用,使人民银行掌握40%—50%的信贷资金,用以调节平衡国家信贷收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的中央银行,它的工作对象不是企业单位和个人,而是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
金融机构需依法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操作。查询是指金融机构根据法律要求,提供存款人信息给有权机关;冻结是指金融机构在接到法律文件后,暂停存款人提取存款;扣划则是将存款划拨至指定账户。适用于本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各类存款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
为确保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执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工作中的合规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新的管理规定。该规定以银发 〔2002〕 1号文件形式发布,适用于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和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为规范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方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金融机构需依法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操作。
为确保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执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工作中的合规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新的管理规定。该规定以银发 〔2002〕 1号文件形式发布,适用于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和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号通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11个部门可以依法查询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公证机关。
在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的要求下才可以冻结。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对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何规定
1、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3、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非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意见》明确指出,非金融企业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通过这一系列措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将更加透明和负责任,投资者将更加明确自身承担的风险,市场环境将更加健康。
4、《意见》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定义和管理资管产品时的严格要求,包括不得承诺垫资兑付、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等,以鼓励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同时,非金融机构不得发售资管产品,智能投顾业务也受到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长尾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