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内容。根据条例,流动人口在特定情况下需进行登记。暂住3日至30日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向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而居住30天以上的16周岁以上人员,则需在3日内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坚持流动有序、规模控制、依法保护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各级公安、劳动保障、工商、卫生、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1、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便利措施。这包括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各个方面。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和优质服务,确保其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2、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经2003年、2009年修正和修订,现为《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条例旨在保障流动人口权益,加强管理,维护社会秩序。适用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3、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法律依据有我国的《刑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情况,制定了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和内容,司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条款来对流动人口进行服务管理。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是我国为了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它明确了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服务内容和管理措施,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法律分析:我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在解决户口流动人口管理上的问题时,应当制定合理的政策和规章,为户口流动人口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服务,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